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新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新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除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6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外,餘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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