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4號聲請人台灣勵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芬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6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台灣勵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4年1月5日│69,576元│CH0000000│││限公司李佩芬│行西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