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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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贓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0六三六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