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文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顏文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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