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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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辜鴻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9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768、57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辜鴻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本人收受,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01年1月12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先於101年1月17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板院清刑佳100易3991字第004002號函,促請被告於該函文送達後7日後補正上訴理由,惟被告並未補提上訴理由,原審遂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1年2月20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板院清刑佳100易3991字第011015號函,命被告於該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於101年3月23日合法送達予被告等節,有上訴狀(含原審法院收文日期戳章)、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