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