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源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申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2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