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陳金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豊顮 、玉鳳宮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事項: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張豊顮移轉屏東縣○○鎮○○段○○○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其上地上物為核定基礎,故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公務用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內載房屋評定價),以明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何屬及土地公告現值,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由訴訟代理人 陳文樟 蓋章,惟未見陳文樟之委任狀,故應提出陳文樟之合法委任狀。
㈢、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中所指之「切結書」。
㈣、另提出被告玉鳳宮最新寺廟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張豊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屏東縣○○鎮○○段○○○號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