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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