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