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蘇玉津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之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B四○八○B號、B四六八四八號、附帶息票十二至十四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B四六八○B號、B四六八四B號、附帶息票十二至十四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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