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