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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