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