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4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現金卡契約書影本(原聲請狀所附之契約書借款人非乙○○)。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