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39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迎駒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利率
2.釋明自民國96年2月22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6%﹔自民國9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2%計算利息之請求依據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