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消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蔡文玉 被上訴人 亮碧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先就變更後之請求權基礎及與該請求權基礎有關之事實具狀陳報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