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毀損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經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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