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憲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憲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憲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憲章因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至98年8月
9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4次,經最高法院、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9日│98年5月6日│├───┬───┼─────────────┼─────────────┤│偵及│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8年度偵字第596號│98年度偵字第993號││度││││├───┼───┼─────────────┼─────────────┤││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8│98│││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41│6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5│8│││期├─┼─────────────┼─────────────┤│││日│19│24│├───┼─┴─┼─────────────┼─────────────┤││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臺上│上訴││定│號├─┼─────────────┼─────────────┤│││號│5401│4001││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9│10│││期├─┼─────────────┼─────────────┤│││日│23│26│├───┴─┴─┼─────────────┼─────────────┤│附註│││└───────┴─────────────┴─────────────┘┌───────┬─────────────┬─────────────┐│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8月9日│98年7月28日│├───┬───┼─────────────┼─────────────┤│偵及│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8年度偵字第1631號│98年度偵字第1420號││度││││├───┼───┼─────────────┼─────────────┤││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1062│4542││├─┼─┼─────────────┼─────────────┤│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11│12│││期├─┼─────────────┼─────────────┤│││日│20│2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訴│上訴││定│號├─┼─────────────┼─────────────┤│││號│1062│4542││日├─┼─┼─────────────┼─────────────┤││確│年│98│99││期│定├─┼─────────────┼─────────────┤││日│月│12│1│││期├─┼─────────────┼─────────────┤│││日│21│25│├───┴─┴─┼─────────────┼─────────────┤│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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