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賴淑芬 相對人 吳延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六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76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74,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2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350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100年度裁全字第768號民事裁定、100年度存字第620號提存書暨國庫收款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20號擔保提存卷、100年度裁全字第768號假扣押卷、100年度執全字第350號假扣押執行卷、101年度裁全字第179號撤銷假扣押卷、100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