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文仁
賴劭培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98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於101年4月6日確定(第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669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85、45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420條第
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受判決人所犯案件業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且其聲請再審原因非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5款即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其聲請再審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如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已違反上開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駁回之。
三、經查,受判決人蔡文仁、賴劭培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3年,受判決人等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1月1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判決以渠等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受判決人等之上訴,受判決人蔡文仁、賴劭培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4月6日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以,本件受判決人蔡文仁、賴劭培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係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說明,就上開判決不服聲請再審,自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本院就上開確定案件,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