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原告 蔡明鴻 相對人即原告 蔡盛仁
蔡盛志 蔡盛杰 蔡麗君 蔡麗弘 蔡盛文 蔡盛夫 蔡長崑 蔡明欣 蔡正文 蔡崇賢 蔡正仁 蔡妃珠 蔡雅玲 林玉英 蔡雅蓮 蔡雅瑾 蔡勝宇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明霞 相對人即被告 李清泰
蕭世凱 蔡張密 林廷隆 蔡榮潭 蔡崇豐 蔡崇溪 蔡長欽 (兼被繼承人 蔡長安 之繼承人) 蔡照雄 (兼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崇郎 (兼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巷3弄7號4樓 蔡王秀 (即被繼承人蔡長之繼承人)
蔡崇條 (即被繼承人蔡長、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齡珠 (即被繼承人蔡長、蔡長安之繼承人)
號11樓之17 蔡崇甲 (兼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16巷3弄2號 蔡崇生 (兼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崇興
蔡崇田 蔡志鴻 (兼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炎山 (即被繼承人 蔡玉嘴 之繼承人) 蔡茂松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蔡炎然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吳 蔡秀琴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黃英雄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黃英偉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5號 黃英智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黃惠英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黃惠貞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 黃英博 (即被繼承人蔡玉嘴之繼承人)蔡 黃彩雲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慧璉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志斌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蔡怡秀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邱芳竹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0巷30弄4號 邱豐松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邱鴻政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3巷28號 黃邱 金治(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蕭 邱金枝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20號黃邱 金暖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58巷5號 曾蔡市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5巷3弄9號2樓 邱豐烟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巷16弄4號王 蔡美月 (即被繼承人蔡長安之繼承人)
8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
1年1月10日確定,又101年7月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業於101年8月29日確定在案,爰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3,370元│由聲請人於98年11月27││││日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35,300元│由聲請人分別於99年1││費、地籍圖謄本費││月20日、99年4月7日││││、99年6月29日、100││││年4月14日預納1,750││││元、18,400元、600元││││、14,550元,共計35,3││││00元。│├────────┼───────┼──────────┤│鑑定費│120,000元│由聲請人於100年5月││││30日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4,000元│由聲請人分別於100年││││8月6日、100年10月││││8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25日預納││││1,700元、1,700元、││││300元、300元,共計││││4,000元。│├────────┼───────┼──────────┤│合計│242,67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附表二: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254、255地號│260、265地號││├──┼────┼───────┼───────┼───────┤│1│蔡長崑│984/94500│144/4200│10,847元│├──┼────┼───────┼───────┼───────┤│2│蔡盛夫│1968/0000000│144/25200│1,808元│├──┼────┼───────┼───────┼───────┤│3│蔡盛文│1968/0000000│144/25200│1,808元│├──┼────┼───────┼───────┼───────┤│4│蔡盛仁│1968/0000000│144/25200│1,808元│├──┼────┼───────┼───────┼───────┤│5│蔡盛志│1968/0000000│144/25200│1,808元│├──┼────┼───────┼───────┼───────┤│6│蔡盛杰│1968/0000000│144/25200│1,808元│├──┼────┼───────┼───────┼───────┤│7│蔡麗君│984/0000000│72/25200│904元│├──┼────┼───────┼───────┼───────┤│8│蔡麗弘│984/0000000│72/25200│904元│├──┼────┼───────┼───────┼───────┤│9│蔡勝宇│5904/0000000│72/4200│5,423元│├──┼────┼───────┼───────┼───────┤│10│蔡崇賢│5904/0000000│72/4200│5,423元│├──┼────┼───────┼───────┼───────┤│11│蔡明鴻│492/94500│72/4200│5,423元│├──┼────┼───────┼───────┼───────┤│12│蔡明欣│492/94500│72/4200│5,423元│├──┼────┼───────┼───────┼───────┤│13│蔡正文│164/110250│12/2450│1,550元│├──┼────┼───────┼───────┼───────┤│14│蔡正仁│164/110250│12/2450│1,550元│├──┼────┼───────┼───────┼───────┤│15│蔡妃珠│164/110250│12/2450│1,550元│├──┼────┼───────┼───────┼───────┤│16│蔡雅蓮│164/110250│12/2450│1,550元│├──┼────┼───────┼───────┼───────┤│17│蔡雅瑾│164/110250│12/2450│1,550元│├──┼────┼───────┼───────┼───────┤│18│蔡雅玲│164/110250│12/2450│1,550元│├──┼────┼───────┼───────┼───────┤│19│林玉英│164/110250│12/2450│1,550元│├──┼────┼───────┼───────┼───────┤│20│蔡崇豐│48/1890│6/70│26,963元│├──┼────┼───────┼───────┼───────┤│21│蔡榮潭│4/140│6/140│17,333元│├──┼────┼───────┼───────┼───────┤│22│林廷隆│4/140│6/140│17,333元│├──┼────┼───────┼───────┼───────┤│23│蔡張密│68/3150│66/840│24,306元│├──┼────┼───────┼───────┼───────┤│││0││││││(254地號)││││24│蕭世凱├───────┤10554/158760│19,512元││││39/2800││││││(255地號)│││├──┼────┼───────┼───────┼───────┤│││1/700││││││(254地號)││││25│李清泰├───────┤17796/158760│37,688元││││117/2800││││││(255地號)│││├──┼────┼───────┼───────┼───────┤│26│蔡長之│28/2400││2,831元│││繼承人:│││(由蔡王秀等3│││蔡王秀、│├───────┤人連帶負擔)│││蔡崇條、││││││蔡齡珠││││├──┼────┼───────┼───────┼───────┤│27│蔡長欽│28/2400├───────┤2,831元│├──┼────┼───────┼───────┼───────┤│28│蔡長安之│28/2400││2,831元│││繼承人:│││(由邱芳竹等21│││邱芳竹、│││人連帶負擔)│││邱豐烟、││││││邱豐松、││││││邱鴻政、││││││黃 邱金治 ││││││、 蕭邱金 ││││││枝、黃邱││││││金暖、蔡││││││崇條、蔡││││││齡珠、蔡││││││照雄、蔡│├───────┤│││黃彩雲、││││││蔡慧璉、││││││蔡志斌、││││││蔡怡秀、││││││蔡志鴻、││││││蔡崇郎、││││││蔡崇甲、││││││蔡崇生、││││││蔡長欽、││││││王蔡美月││││││、曾蔡市││││├──┼────┼───────┼───────┼───────┤│29│蔡照雄│28/12000├───────┤566元│├──┼────┼───────┼───────┼───────┤│30│蔡崇郎│28/12000├───────┤566元│├──┼────┼───────┼───────┼───────┤│31│蔡崇甲│28/12000├───────┤566元│├──┼────┼───────┼───────┼───────┤│32│蔡崇生│28/12000├───────┤566元│├──┼────┼───────┼───────┼───────┤│33│蔡崇溪│28/900├───────┤7,550元│├──┼────┼───────┼───────┼───────┤│34│蔡崇興│28/1800├───────┤3,775元│├──┼────┼───────┼───────┼───────┤│35│蔡玉嘴之│28/600││11,325元│││繼承人:│││(由蔡炎山等10│││蔡炎山、│││人連帶負擔)│││蔡炎然、││││││蔡茂松、││││││吳蔡秀琴││││││、黃英雄│├───────┤│││、黃英博││││││、黃英偉││││││、黃英智││││││、黃惠英││││││、黃惠貞││││├──┼────┼───────┼───────┼───────┤│36│蔡志鴻│28/12000├───────┤566元│├──┼────┼───────┼───────┼───────┤│37│蔡崇田│28/600├───────┤11,325元│├──┴────┴───────┴───────┴───────┤│備註:因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抵銷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後,相對人等應分別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如上列應負擔金額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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