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抗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高貴實業有限公司
(GRANDDIGNITYINDUSTRIALCO.,LTD.)法定代理人 倪春慧 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張凱昱 律師 蘇芃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