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0號原告 蘇偉中 被告 林育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