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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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98號
聲請人 李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連發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對相對人蘇連發提起離婚等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婚字第386號審理在案。
本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又本件人證物證俱在,非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核屬實,是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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