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55號
聲請人 曾喬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裁「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因本件2紙本票未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3155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利息起算日(民國)
001
113年6月25日
1,84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6日
002
113年6月25日
856,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