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55號

聲請人 曾喬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裁「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因本件2紙本票未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3155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利息起算日(民國)

001

113年6月25日

1,84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6日

002

113年6月25日

856,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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