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鄧國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陳曜均劉阿元 之繼承人,兼 陳素 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霞 (劉阿元之繼承人,兼 陳素之 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曜均、陳佩霞為被告陳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素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0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95頁),而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陳曜均、陳佩霞2人,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佐。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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