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坤厚
張添福 簡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義豐 即春豐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所,及請求金額為何?
二、提出春豐工程行工商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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