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740號聲請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相對人天蓋照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葦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多次追索相對人均避不見面,無從提示請求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274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99年2月1日│100,000元│99年3月20日│99年3月20日│├──┼──────┼─────┼──────┼──────┤│002│99年2月1日│100,000元│99年4月20日│99年4月20日│├──┼──────┼─────┼──────┼──────┤│003│99年2月1日│150,544元│99年5月20日│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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