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千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105年度執字第9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千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范千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本件於附表編號4、5、6等罪尚未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判決認非構成累犯而減輕其刑前,全部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雖其中編號1、2、4、6、8等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7等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4罪│├──────┼────────┼────────┼────────┤│犯罪日期│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103年12月26日│││││104年2月12日│││││104年4月16日│││││104年6月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09號│毒偵字第3909號│毒偵字第69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1│105年度訴字第221│104年度易字第││事││號│號│11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105年1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1│105年度訴字第221│104年度易字第││判││號│號│1162號││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105年2月2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4罪曾定應執行刑│││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588號│為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09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8月3日│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08號│毒偵字第3250號等│毒偵字第325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1159號│1690號│16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9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06年度台非字第│106年度台非字第││判││45號│57號│57號││決├────┼────────┼────────┼────────┤││判決確定│106年3月9日│106年3月29日│106年3月29日│││日期││││├──────┼────────┼────────┼────────┤│備註│原判決有期徒刑8│原判決有期徒刑6│原判決各處有期徒│││月,經最高法院改│月,經最高法院改│刑10月,定應執行│││判為有期徒刑7月│判為有期徒刑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1│││,臺中地檢106年│,臺中地檢106年│月,經最高法院改│││度執更字第1060號│度執更字第1506號│判為各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05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5日│104年12月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0號│毒偵字第3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435號│4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435號│435號│││決├────┼────────┼────────┼────────┤││判決確定│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1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898號│執字第98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