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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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洪衣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簡廷蓁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8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673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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