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