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