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6月24日97年度訴字第967號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63,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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