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4號再審原告 陳聰傑 再審被告 李建南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建南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就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7,5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再審裁判費3,1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