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玫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3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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