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72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葉芳雯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趙聰榮 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債務人「 陳聰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趙聰榮」。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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