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原告 曾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莫春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