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5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宋雨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雨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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