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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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基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年租金計算式:㈠依縣政府公告每公頃標準產量(依地目等則)*租率(0.375)*面積*單價*折數(1.5或
1)(新租約前4年加收5成不當得利)=7,026元、㈡當年期申報地價*面積*租率*折數=3,678元之各項計算數額、新租約前4年加收5成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基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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