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翔○○○○○○○執行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2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