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賀定貝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林倍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家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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