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羅品璇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慎廣劉秋幸李幸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