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致瑋 被告 陳任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