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蔡水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鴻志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11年8月5日122,273元RD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