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施筌淯
張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0,0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筌淯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惠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0,5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施筌淯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0,0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惠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586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002新臺幣24,420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003新臺幣28,070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586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24,420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28,070元施筌淯、張惠英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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