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進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33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