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人

即被告CHANHOOILAN(中文姓名: 曾慧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附表編號4所示OPPO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應予發還聲請人即被告CHANHOOILAN。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希望取回我的手機,可以寄來監獄給我嗎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本文定有明文。

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已說明無證據證明扣案OPPO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與該案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且全案業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為佐證。上開手機既未經諭知沒收,又非違禁物,應無再予繼續扣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發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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