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謝釆珍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 謝采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釆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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