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4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1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1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6,1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