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佟大為 (原名 佟大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鳳姿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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